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、国务院总理、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、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,由(全国人民代表大会)产生。

10.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、国务院总理、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、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,由(全国人民代表大会)产生。地方人民政府正职和副职、地方监察委员会主任、地方人民法院院长和地方人民检察院检察长、均由(本级人民代表大会)产生。